大马劳工法 (2):薪金及旷工

大马劳工法1955年雇佣法令: 薪金及旷工


法令规定发薪水的日期不可超过月底之后的 7 天。
工人在收到薪金时应该接到一份详细的薪金表或薪水单。里头有列明工资,超时工资,各种津贴(交通,住宿,职位等等),花红,公积金扣额,社险扣额或其他扣额等。
员工如果连续 2 天以上无故或未经雇主或上司准许没上工,将被视为破坏服务契约,除非能证明有合理的理由但却联络不上通知雇主或上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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